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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題一、夫妻一方擅自賣房,合同有效嗎?
賣家夫妻中一方擅自賣房,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。
根據(jù)法律規(guī)定,夫妻雙方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有平等的權利,夫妻雙方非因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,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(xié)商后,取得共同意見。
參考法律依據(jù):
①、《婚姻法》第十七條規(guī)定,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(xù)期間所得的財產,歸夫妻共同所有。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,有平等的處理權;
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(zhí)行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〉若干問題的意見(試行)》第八十九條規(guī)定,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,承擔共同的義務。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(xù)期間,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,一般認定無效;
③、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》第三十八條中更是明確規(guī)定,共有房地產,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得轉讓。
問題二、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怎么處理?
在房屋買賣合同被判定無效后,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。
《合同法》第五十八條規(guī)定,合同無效時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,應當予以返還;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,應當折價補償。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,雙方都有過錯的,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。
合同無效后,賣方應如數(shù)返還購房人房款,中止交易。而且房地產管理部門在辦理過戶時,對于轉讓共有房產時沒有其他共有權人(夫妻另一方)簽字或授權的,是拒絕辦理產權過戶手續(xù)的。
《婚姻法》、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》等也有相關法律的規(guī)定,夫妻一方處分夫妻共有房產的,應當共同處分或征得另一方同意,一方擅自處分的可能被認定無效。如果是共有房產,應要求共有權人共同在合同中簽字或提交授權委托書,以保護交易的有效性和穩(wěn)定性。也可以找專業(yè)人士進行咨詢,以免浪費不必要的時間和金錢。
問題三、合同無效,買方應該怎么辦?
①、買方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對財產的處分是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,這種情況應優(yōu)先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。
所謂善意第三人,在本文情境中指的是購房人不知道是一方擅自賣房,或者沒有途徑知道這樁買賣是違法、無效的。
法律上一般以購房人是否系善意、有償購房作為判斷。一般來說,為了保護買受人的合法權益,只要購房人要有證據(jù)證明夫妻雙方同意,該合同有效。那么另一方不能追回房屋。
相關法條: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<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>若干問題的解釋(三)》第十一條: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,第三人善意購買、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(xù),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
②、如果有證據(jù)能證明夫妻一方擅自賣房是與賣房的第三人惡意串通,或是第三人存在重大過失、或是以不合理的低價購買,另一方則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,請求確認該合同無效,進而追回房屋。
相關法條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第五十二條:惡意串通,損害國家、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,合同無效。所以,房屋的買賣不能隨意,不僅夫妻在賣房時要雙方同意,第三人在買房的情況也需要看房產情況。參考資料來源:《婚姻法》、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(zhí)行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〉若干問題的意見(試行)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、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》。